關于加強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
時間: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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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5月15日,省局轉發了國家局《關于加強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2008]20號)。各地嚴格按照國家局的要求,加強了對捐贈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管。為進一步做好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捐贈人對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安全負責。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是對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和生產檢驗報告的監督檢查;如需要實施抽驗的藥品,在藥品檢驗報告未出來前,不得捐贈。
二、有特殊運輸要求的藥品,捐贈企業要嚴格按相關規定要求運輸。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機構的聯系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及時通報情況。
國家局和省局的通知精神,請通報給轄區局(分局)和相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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