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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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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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建[2007]953號
創業風險投資是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創新措施。為規范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創業風險投資試點工作,加強資金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財建[2007]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現制定工作規程如下:
一、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創業風險投資
(一)受托管理機構的確定。
創業風險投資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管理。受托管理機構由委托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具體操作程序為:委托人根據《指導意見》規定提出招標條件,并細化為不同分值的評定標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甲級資格的中介公司負責標書擬定、公告、開標、評標等工作;根據招標條件,中介公司從投標單位中遴選出分值高的前兩家單位;委托人對這兩家單位作進一步考察論證,如符合要求,即將兩家單位確定為受托管理機構;如發現問題,則按分值由高到低選擇并考察論證后,最終確定兩家單位作為受托管理機構,由委托人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二)受托管理機構的調整。
根據工作需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增加或減少受托管理機構。對不能勝任或不愿繼續承擔委托工作的受托管理機構,財政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進行調整。不能勝任條件主要包括:
1.不再具備《指導意見》規定的資質條件;
2.依法撤銷、解散、宣告破產;
3.沒有將資金納入專戶管理;
4.不能及時或真實向委托人報告創業風險投資項目情況;
5.沒有按照要求設置專門管理機構,并配備相關管理人才;
6.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
7.將創業風險投資用于其他項目的擔保、貸款質押等可能給托管資產造成損失的用途;
8.有違法違規行為。
受托管理機構不再繼續承擔委托工作,有義務將所有項目的檔案資料以及托管資產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機構,并協助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二、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確定
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最終確定,項目推薦渠道兩個:一是由各地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廳(局)推薦,二是由受托管理機構推薦。在項目確定過程中,相關單位的權利和責任如下:
(一)通過第一種渠道確定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
1.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的職責:
(1)根據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等發布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申報指南);
(2)組織專家對各地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局)推薦的項目進行評審,受托管理機構推薦專家參與評審;
(3)將評審通過的項目和有關事項告知受托管理機構;
(4)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受托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協議等,批復投資項目和投資額度等;
(5)根據推薦情況,建立備選的投資項目庫。
條件成熟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可在發布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后,直接委托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后續工作。
2.各地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局)的職責:
按照申報指南、《指導意見》等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推薦創業風險投資項目。
3.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
(1)推薦專家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組織對地方推薦項目的專家評審;
(2)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對虛假瞞報等重大情況或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受托管理機構有權向委托人提出投資調整建議;對經核實有投資價值的項目,就入股價格、后續管理等內容與被投資單位協商,并與之簽訂投資協議,入股價格需經有評估資質單位評估后確認。
(二)通過第二種渠道確定的創業風險投資項目。
1.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的職責:
(1)根據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等公布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申報指南;
(2)組織專家對受托管理機構推薦的項目進行評審;
(3)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批復投資項目和投資額度。
2.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
(1)根據申報指南等要求,在本機構已經投資或者計劃投資的項目中,選擇部分項目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推薦,其中計劃投資的項目,本機構投資需先于國家投資或與國家投資同步到位;
(2)就入股價格、后續管理等內容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并與之簽訂投資協議。入股價格需經有評估資質單位評估確認。
三、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后續管理
受托管理機構受委托人委托,對投資項目進行后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按投資額占有股份,向投資企業派遣董事、監事等,參加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并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
(二)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和創業投資經驗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各種增值服務,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
(三)及時跟蹤項目進展情況,定期將項目進展情況,以及被投資企業的股本變化、經營情況等向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四)建立專賬,單獨核算創業風險投資盈虧。
受托管理機構不得將托管資產用于其他項目的擔保、貸款質押等可能給托管資產造成損失的用途。擅自將托管資產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關系;造成損失的,受托管理機構需向委托人支付雙倍賠償。
四、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的退出
創業風險投資項目通過企業并購、股權回購、股票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
(一)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
1.對退出時機進行考察;
2.與受讓方就股份轉讓價格、手續等進行協商,其中通過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需經有評估資質單位評估后確定;
3.直接將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回收的資金繳入指定專戶,不得通過中間戶過渡;
4.將退出情況向委托人報告;
5.接受財政部指令將回收資金以及因特殊原因無法按委托人批準投資協議繼續執行項目投資繳回中央財政金庫。
(二)財政部的職責:
向受托管理機構發出指令,將已回收進入專戶的資金繳回中央財政金庫。
五、資金專戶及資金流管理
(一)資金專戶開設。
受托管理機構需在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范圍內開設專戶,專門用于投資資金的管理。
(二)資金流管理。
財政部、受托管理機構、開戶銀行3家簽訂協議,明確只有接到財政部撥款通知后,方可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具體如下:
1.財政部負責按照批復的投資項目和額度將資金撥付專戶;
2.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將退出風險投資項目回收資金、回收的股息股利直接放入專戶;
3.受托管理機構接受財政部撥款指令將資金撥付被投資單位或直接繳回中央財政金庫。
六、委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
委托管理機構管理創業風險投資,財政部需支付一定委托費用。委托費用分為兩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費,二是效益獎勵。
(一)日常管理費。
日常管理費由財政部按年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當年支付上年的費用。日常管理費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復累計尚未回收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額累退方式核定,具體是:
1.投資額在2億元(含)以下,按3%核定;
2.投資額在2-4億元(含)之間的,按2.5%核定;
3.投資額超過4億元的,按2%核定。
(二)效益獎勵。
效益獎勵由財政部按所有投資項目凈收益(彌補虧損后)的20%撥付。具體是:
效益獎勵僅在有項目退出年度發生,財政部按退出項目實現收益扣除尚未退出項目虧損后的20%核定并撥付效益獎勵,將下一期考核基數按投資額減回收本金計算;實現收益不足以彌補虧損的,不撥付效益獎勵,將下一期考核基數按投資額減當期回收金額計算。
七、監督檢查
委托人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和監督。具體包括:
(一)每年3月底前,受托管理機構需將本機構的財務和創業風險投資管理情況報告委托人,報告內容具體包括:
1.受托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情況;
2.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
3.創業風險投資規模、投資完成情況;
4.投資企業經營情況;
5.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和收益情況。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建立創業風險投資項目網上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及時了解項目進展情況。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有選擇性對創業風險投資項目進行抽查,核實受托管理機構報告信息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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