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企業評級標準
時間:
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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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良行為:
1、駐店藥師在營業時間內不在崗;
2、藥品零售企業超范圍、超方式經營;
3、首營企業、首營品種未經審核或審核資料不全;
4、藥品或醫療器械未驗收直接上柜銷售;
5、進口藥品或進口醫療器械未索證或有關證件內容與實物不符;
6、連鎖門店獨立購進藥品和醫療器械;
7、企業未按規定銷售處方藥
8、企業銷售藥品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
9、藥監部門在日常監管中,提出兩次書面告知并應進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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