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時間: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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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縣政辦發〔2008〕86號
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縣政府各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和《紹興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紹縣政發〔2007〕14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從2008年6月1日起我縣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如下:
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紡織、印染、服裝企業按不低于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45%確定,其它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50%確定。
失業保險費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本單位當年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5%確定。
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若低于參保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的,按用人單位實際參保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確定。
今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按規定逐步提高,由縣勞動保障局和縣地方稅務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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