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確認證明的通告
時間: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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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55號)、《浙江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浙財社字[2003]134號)等文件精神和縣人民政府關于《紹興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試行)》(紹縣政[2003]27號)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對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縣區域內的各用人單位已安置的殘疾職工辦理確認證明。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安置規定
凡在本縣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中央部屬、外省、市(縣)、區駐我縣單位),均應按本單位2007年度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置殘疾人勞動就業。安置殘疾人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均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
二、確認范圍、對象
凡在本縣區域內的上述各用人單位均屬確認范圍。確認的對象是2007年12月31日前安置在各單位的在職殘疾職工。
三、確認時間、地點
2008年7月1日至8月15日為辦理殘疾職工確認證明時間,地點:柯橋鑒湖路129號(老縣政府內)西樓(226室)縣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所。聯系電話:84135959 84135965。逾期沒有遞送相關抵扣資料或遞送資料不齊全的視作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再給予抵扣。
四、確認內容、辦法
單位按實填寫《紹興縣殘疾人就業確認單位基本情況表》和《紹興縣單位安置殘疾職工花名冊》,并根據實際安置月份憑下列資料到縣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所辦理確認證明:
1、殘疾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殘疾職工1寸照一張;
4、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原件;
5、殘疾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憑證:
①殘疾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表原件及復印件;
②2007年12月份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款憑證復印件;
③2007年度殘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原件及復印件。
已經確認安置的殘疾職工,用人單位還需帶下列資料辦理確認證明:
1、單位《安置殘疾人認證書》;
2、殘疾職工的《紹興縣殘疾人就業證》。
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所確認后,出具《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確認證明》。各地稅分局(所)憑確認證明,在單位應繳殘保金金額中抵扣。
特此通告。
紹興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一百份以上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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